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
“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更多作品链接
一组词云,带你一览2022年最高法工作报告中的公平正义!
专访宋鱼水:让人民群众享有“触手可及”的正义
丈夫嫌妻子做饭难吃辱骂施暴致其轻微伤
深刻领悟团结奋斗的时代要求******
作者:陶文昭(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副院长、二十一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团结奋斗第一次出现在党代会报告的题目中。团结奋斗贯穿党的二十大报告全篇,体现在主题、导语、正文、结束语各个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的主题强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报告在总结过去十年我们经历了对党和人民事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三件大事时强调,“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团结奋斗赢得的历史性胜利”。报告在各方面战略部署之后,强调“团结奋斗是中国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必由之路”。报告在结语之前以重要段落专门强调团结奋斗的重要性,报告全篇也以团结奋斗四个字结束。党的二十大报告如此强调团结奋斗,引人瞩目,值得深思。
团结奋斗是新时代新征程使命任务的需要。手段服从于目标。之所以强调团结奋斗,是因为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宏伟的目标要求我们团结奋斗。目标如灯塔,指引着扬帆破浪的征程,汇聚起团结奋斗的合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义无反顾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通过几代人的接续奋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行百里者半九十”,越是接近目标,就越是处于吃劲阶段,越是充满挑战,越需要勠力同心、奋勇搏击。要保持团结奋进的姿态,咬定青山不放松,一鼓作气直达顶峰。
艰巨的任务要求我们团结奋斗。我们要在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21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前途光明,任重道远,有大量改革难题、发展课题、矛盾问题需要破解。我们只有团结奋斗、凝心聚力,把14亿多中国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激发出来、凝聚起来,才能成功推进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中国式现代化。
复杂的形势要求我们团结奋斗。民族复兴的新征程,绝不是风平浪静的,而是风高浪急甚至是惊涛骇浪,必然会遇到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从国际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纪疫情影响深远,敌对势力处心积虑阻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从国内看,我国发展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所有制形式更加多样,社会阶层更加多样,社会思想观念更加多样。只有团结奋斗,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才能筑起防范化解各种风险挑战的铜墙铁壁,才能打赢各类遭遇战、攻坚战、持久战。
团结奋斗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我们这样一个有着56个民族和14亿多人口的大国,如果没有党的领导,很容易成为“一盘散沙”。中国共产党是团结奋斗的圆心,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才能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我们一次次跨过急流险滩,一次次战胜困难危机,都是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团结奋斗取得的。
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我们党是高度集中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思想上的统一、政治上的团结、行动上的一致,是党的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的根本所在。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使党始终成为风雨来袭时全体人民最可靠的主心骨,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确方向,确保拥有团结奋斗的强大政治凝聚力、发展自信心,集聚起万众一心、共克时艰的磅礴力量。
要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中国共产党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最高理想,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初心使命,这种远大志向和抱负赋予共产党人团结一心、顽强拼搏的强大动力。我们党来自于人民,为人民而生,因人民而兴,必须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牢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团结奋斗必须弘扬优良传统。团结奋斗是中华民族的精神标识。中华民族是有着伟大团结奋斗精神的民族,团结奋斗的价值理念深深融入并深刻影响着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和日常行为。“人多力量大”“人心齐,泰山移”“众人拾柴火焰高”“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等耳熟能详。在几千年历史长河中,中国人民依靠团结奋斗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开发了辽阔壮美的大好河山,战胜了数不清的自然灾害。近代以后,面对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的劫难,中国人民依靠团结奋斗同内忧外患作坚决斗争,捍卫了民族独立和尊严,书写了革新图强、共御外侮的壮丽史诗。
团结奋斗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党的百年历史,就是一部党领导人民团结奋斗、赢得伟大胜利的历史。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号召“唤起工农千百万,同心干”;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号召团结全党同志如同一个和睦的家庭一样,如同一块坚固的钢铁一样,倡导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打倒日本侵略者而浴血奋战;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强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号召团结全国人民,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历史转折点,我们党强调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号召为把我国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勇前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结合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提出团结奋斗的新要求,使我们这个拥有9600多万名党员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更加团结统一,中华民族更加团结统一,为新时代取得伟大成就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
团结奋斗的传家宝必须发扬光大。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团结就是力量,奋斗开创未来;能团结奋斗的民族才有前途,能团结奋斗的政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通过一代一代人的接续奋斗,跨过一道又一道难关,取得一次又一次胜利,创造了今天的伟大成就。我们靠团结奋斗创造了辉煌历史,还要靠团结奋斗开辟美好未来。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继续赓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将团结奋斗的传统继承好、发扬好,不断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
团结奋斗必须汇聚强大合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造福亿万人民群众的宏伟事业,也是需要亿万人民群众为之付出辛劳和智慧的光荣事业,必须充分发挥亿万人民的创造伟力。团结就是力量,团结才能胜利。团结的面越宽、团结的人越多,我们的力量就越强、胜利的把握就越大。我们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凝聚起共同奋斗的力量。
必须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大团结、全国人民大团结、全体中华儿女大团结。要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广聚天下英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形成携手并肩、和衷共济的生动局面。
必须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团结与斗争是矛盾统一的,奋斗自身就蕴含斗争之义。无论敌人如何强大、道路如何艰险、挑战如何严峻,我们都必须毫不畏惧、绝不退缩,敢于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要敢于同敌对势力作斗争,团结一致,同仇敌忾,增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志气、骨气、底气,不信邪、不怕鬼、不怕压,坚决顶住国际上的霸权霸道霸凌行径。要敢于同各种错误作斗争。中国共产党追求的团结,是有原则的团结。在涉及旗帜、道路、方向等重大原则问题上,必须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同各种错误言行作斗争,在斗争中巩固和增强团结。要敢于同各种困难作斗争。在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的复杂形势下,前进的道路不会一帆风顺,往往荆棘丛生、充满坎坷。惟其艰难,更显勇毅,要在团结奋斗中攻坚克难,知难而进、迎难而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困难和挑战,依靠顽强斗争打开事业发展新天地。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